朱元璋在建立明朝过程中先后击败劲敌陈友谅、张士诚,最后以南方一隅举兵北伐,将元朝残余驱逐出中原,建立了近千年来首度由汉人完全控制中原全域的大明王朝。
洪武一朝,朱元璋致力于扬弃中华传统秩序,既继承了唐宋的传统,也重视对元朝制度的吸收。出于他个人性格和对历史、客观形势的理解,他废除了延续千年的丞相制度,由皇帝直接管理百官。同时也大肆屠戮他认为能威胁他皇权独断和传承的功臣集团(如淮西派和浙东派),在明朝统治逐渐稳定之后,他也致力于法律重典的建设,尤其是对待贪员墨吏极其残忍,比如施以凌迟、剥皮实草之酷刑。
在法典纲纪建设中,他也颇费心思,建设了以《大明律》为中心的法律体系,企图通过各种官民指南来约束臣民和后世。
同时,朱元璋也对民生颇为重视,建立了粮长制度、里甲制度来改善基层社会管理。他也重视文化教化,任用儒家贤人和恢复科举。
朱元璋的暴君形象大多和评价者对现实社会的价值取向相关,尤其是史学家。过去人们指斥朱元璋为民贼独夫、专断无情、刻薄猜忌等多是意有所指,是在借着骂朱元璋来讽刺现实中的皇帝和人物。也就是说,其实指斥朱元璋为暴君,很多时候并不是出于纯粹史学的考虑。
有人总结认为,朱元璋在二十世纪的形象是最差的,几乎和滥杀嗜血的暴君划上等号,成为魔君的代名词。更有甚者,直接将明朝简化为“锦衣卫时代”,把明朝法律全部视为“严刑峻法”。再加上小说、影视等的渲染和演绎使得朱元璋的暴君形象几乎成为定论。不过,大多数用来论证朱元璋暴君形象的材料都是明清时期的笔记小说。
同时,他们也怀疑正史中关于朱元璋治国理政的记录,也有人直接忽视正史,以稗官野史和传闻为真,越是渲染朱元璋刻忌残忍越是信以为真。当然,不可否认这些传闻完全是子虚乌有,毕竟朱元璋确实是以十分强硬的手段推行他的治国理念,完成他的治世理想。
陈登原先生在《国史旧闻》中归纳了朱元璋的七大暴君形象:
喜怒无常、趣味卑浅;护长遂短、不能容忍;无理取闹;更欲专断;疾言厉色,面目狰狞;不拘何人,一律猜忌;屠戮功臣。
如此暴君形象加身,把人的一切恶行放在朱元璋身上也貌似合理,即使正史中关于他施政为民的记载也多数会被怀疑成虚伪造作、深藏阴谋或者篡改史籍。
洪武一朝建立了以《大明律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,这看起来确实是不错的,但是在法律应用层面,朱元璋的所言所为是备受争议乃至骂名的。许多批评朱元璋的人,认为他是以法律为包装来对功臣、敌人进行合理诛戮的。比如空印案、胡惟庸案、郭桓案、蓝玉案等,都以法之名进行广泛的牵连和屠戮。仅仅胡惟庸案和蓝玉案就大约有四万五千人受到牵连。
朱元璋对待对手残忍嗜血几乎是定论,但他对于民生的关注却常常被暴君形象所掩盖。拿最受人诟病的“严刑峻法”来说,朱元璋也并非一无是处。对于关乎平民的法典,朱元璋还是有主张宽宥的态度的,只是每每因为现实朝局而有所变化。
洪武七年之前,朱元璋为了恢复社会秩序,主张柔和的治世政策,对社会平民多以宽和的轻典约束;洪武七年开始,朱元璋认为宽松的法律体系容易伤害良善之人,因此颁布《洪武七年律》严格执行,强调肉刑,是为重典;胡惟庸案后,朱元璋又重启柔和政策以缓和屠戮带来的紧张局势,多次大赦天下;到郭桓案时,这种轻典治世的态度又有所转变,经历郭桓一案,朱元璋开始意识到元朝对中华的影响使得这片土地的社会风俗、人伦秩序遭到灭顶的冲击,可谓是“顽劣暴悖,不可教化”,是个实打实的“乱国”,基于此判断,他开始使用重典刑法来扭转昏乱,教化愚民;到洪武末年,重典治乱已经颇具成效,他又开始放开。
也就是说,对于朱元璋重典治世是不能一概而论、以偏概全的应该要看到他基于民生对纲纪的调整,而不是一概指斥为暴君所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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